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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眼中委托的真正面貌(二)(2)

編輯:關於C語言

而後,我們同樣構建一個上層的Demo程序來調用它:

namespace InCallDemo

{

    public partial class Form1 : Form, InfceCalbckEvCtrl.UserControl1.ICallbackEvn

    {

        public Form1()

        {

            InitializeComponent();

        }

        private void Form1_Load(object sender, EventArgs e)

        {

            //接口對象實例化  

            userControl11.ObjCallEvn = new Form1();

        }

        public void ShowObjTxt(string Txt)

        {

            MessageBox.Show(Txt);

        }

    }

}

需要大家留心的地方我已經用紅筆標明了:

1> 首先Form1類不但要繼承自Form類,同時還必須繼承InfceCalbckEvCtrl.UserControl1控件類中的ICallbackEvn接口——這就是所謂的繼承關系的限制。

2> 同時也只能是利用接口來默認掛載本類中被命名為void ShowObjTxt(string Txt)的方法,如果大家仍然想為目標接口掛載另外一個方法(當然這個方法不能再以void ShowObjTxt(string Txt)來命名了)來實現其他的功能,那麼對不起,請您重新定義原有的接口好了——這就是所謂方法同名的限制(其實這裡的限制不單單只有同名,還包括了同方法數量的限制)。

同時,我稍稍查閱其它網友有關回調所貼的一些帖子,個人感覺使用委托的人數比使用接口來完成回調的人數要多。

以上是我的觀點,歡迎大家給予批評指針,也請大家盡量發表自己的看法,謝謝。呵呵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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